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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寇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军伟,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寇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彬、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军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尚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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