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冯某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曾某某急需用钱,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3月23日借款1.1万元给被告曾某某,并由被告冯某某进行了担保。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曾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1万元整,并由被告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曾某某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1.1万元属实,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1000元。被告曾某某于2009年6月5日前归还借款2000元、2009年7月5日前归还借款2000元、2009年8月5日前归还借款1000元。余下5000元借款由被告冯某某自愿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李某某。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取收40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同建
二00九年五月一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黄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