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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科学历。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本科学历。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军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4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8月8日在漯河市源汇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双方离婚;2、原告婚前女儿吕某怡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双方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侯某某辩称:被告非常珍惜与原告的感情和婚姻,并对原告的女儿关心倍至。在被告的努力下,原告对被告也十分关爱体贴,双方感情融洽,虽有时因琐事生气,但感情并没有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于2007年10月18日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8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生气。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也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些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以后双方互助互谅,加强沟通与交流,就能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吕某某承担150元,被告侯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会军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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