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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某某,男,通许县人。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9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3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1日夜,被告人云某某伙同代进才(现无下落)二人窜至通许县城北大广场,将于永杰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云某某认罪态度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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