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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湖区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雨法民二初字第285号

原告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

诉讼代表人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永康,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利新,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30日,原告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湖区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模板委托设计、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制作模板,用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湖区分公司施工的武广客运专线株洲枢纽西北联络线白马垅特大桥墩身建设。合同签订后,双方为履行合同发生了纠纷,现因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被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湘潭江麓冶金机械制造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龙湖区分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5万元,双方账务全部结清。(付款办法: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付到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的账户)

三、如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万元。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2870元,原被告各负担1435元。

上述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俊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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