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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之间确认不侵权纠纷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之间确认不侵权纠纷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规范使用“沙沟”字样,“雕龙沙沟”字样应同时使用,并且字体、大小、颜色、清晰度均应一致,上述字体要明显区别于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现使用的手写体与注册商标的正楷体。

二、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保证于2010年12月20日之后除新沂市区之外的市场不再出现原包装,2011年2月28日之后包括新沂市在内的所有市场均不再出现原包装。

三、双方当事人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800元,减半后由新沂市沙沟兴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反诉费4400元,由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0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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