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刚,江苏徐州淮海正大(略)事务所(略)。
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丙。
被告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某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沛县建筑安装工程某司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于2002年7月16日签订的以房抵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沛县金贸广场X幢X号、X号、X号三套房产),上述三套房产折抵工程某x元,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三套房产不再享有权利。沛县金贸置业有限公司在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过程某要向吴某某履行协助义务;
二、吴某某对双方之间的工程某纠纷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