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田刚、罗毕文:
你于2010年6月向本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执字第153-X号执行裁定,并赔偿装修款100万元,经审查、答复如下:
一、中方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艾自友、唐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才任借款一案中处置了刘才任的物权,其执行程序合法,且未超标的执行。
二、你申请监督请求所称的装修价值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是附着在物权上的价值,这种债权可以依照租赁合同向出租方主张权利。
三、中方县人民法院在处置刘才任房产时,已对你们承租刘才任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了价值评估,即认可你的装修价值,你可向出租方刘才任追偿装修价值。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其以物抵债方式处置该房产合法。中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的合法权益只能依租赁法律关系追偿保护。
综上所述,你的申请执行监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