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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户(略):湖南省辰溪县X镇X村九组,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辰溪县X镇X街X组,身份证号码:x。

申请复议人滕某某不服辰溪县人民法院(2009)辰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滕某某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滕某某以和解协议的签订应视为终结执行,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辰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错误,应停止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与法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

申请复议人滕某某称,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停止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复议人滕某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的(2007)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辰溪县人民法院于当月7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18日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滕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2009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辰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滕某某门面租金3120元。申请复议人滕某某对此不服,以和解协议的签订应视为终结,执行扣留我的门面租金行为错误,应停止执行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辰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滕某某执行异议,2010年3月16日申请复议人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申请复议人滕某某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申请复议人滕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辰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滕某某门面租金的执行行为正确,申请复议人滕某某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辰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滕某某执行异议的处理是正确的,应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杨绍纯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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