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系被害人黄某圆的父亲。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11月29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系被害人黄某圆的母亲。
被执行人蒋某,曾用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41”车队家属区老住宅楼X楼。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居住在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由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