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以工程安装及工地绿化需要资金为由,以虚假房产证作抵押,从被害人张某、王某某处骗取借款共计13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以工程安装及工地绿化需要资金为由,以虚假房产证作抵押,从被害人张某、王某某处骗取借款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供述,2010年4月6日其用坐落于文峰区吉祥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编号为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x的假房产证骗了张某6万元,同年4月13日,又骗了王某某7万元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王某某陈述,其二人被马某用假房产证分别被骗6万元、7万元的事实相一致。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坐落于文峰区吉祥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房产是以其爱人马某某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与其子马某无任何关系。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伪造房产证证明两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伪造的房产证两个、马某某购买吉祥花园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经济适用房及入住该房的相关手续等证据在卷相印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另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本案赃款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