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x寸彩电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其余某产归原告余某所有;
三、牌号为沪x别克x车一辆归原告余某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某名下设备号为x、x租用使用权由原告余某租赁使用;
五、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属被告李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余某所有,被告李某自愿放弃上述房屋产权,原告余某于2010年12月10日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房屋及车辆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与此同时,被告李某搬离上述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