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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李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x寸彩电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其余某产归原告余某所有;

三、牌号为沪x别克x车一辆归原告余某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某名下设备号为x、x租用使用权由原告余某租赁使用;

五、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属被告李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余某所有,被告李某自愿放弃上述房屋产权,原告余某于2010年12月10日一次性补偿被告李某房屋及车辆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与此同时,被告李某搬离上述房屋,自行解决住房。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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