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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金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a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傅岚、代理检察员谭尘,被告人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金a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小区一棋牌室内打麻将时,与同桌的被害人栾a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金a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刀将栾a胸部刺伤,致栾右侧血气胸。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栾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栾a的陈述,作案使用的弹簧刀,证人汤a、孙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1月26日止。)

二、犯罪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贝冬梅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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