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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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招摇撞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因本案于200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6日22时许和7月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先后穿警察制式警服,携带伪造的警官证件至本市X路三泉浴室,以检查消防设施为由,骗取被害人裴XX人民币1000元。2009年7月8日,当被告人王XX再次至上述地点诈骗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裴XX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王XX的证词和辨认笔录、证人张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和被告人王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XX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止。)

二、查缴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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