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与王××在安阳县X镇X村李××铁合金加工厂门口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架,被告人程某某用一块废铁渣将王××的眼部、嘴部等处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系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
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王××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赔偿王××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均无异议,另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申××、孟××等证言、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情况说明、调解书及撤诉书、收款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并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