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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左xx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楼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甄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系本市X路x弄x号x室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从x年x月至xx年x月,被告共欠付物业管理费x.60元。原告多次催缴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x.60元并支付滞纳金。

被告左xx、甄xx对起诉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因为20xx年x月邻居x室的业主将楼道消防通道的门换成了铁门,将消防通道的公用部位占为己有,被告多次向原告反映,但原告一直未予解决,故同意在解决该问题的基础上支付物业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左xx、甄xx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x.6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10元,由被告左xx、甄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萍

书记员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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