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邢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3月自行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1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邢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邢某白金戒指二枚、钻石戒指一枚;
三、被告邢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损失费人民币9500元;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