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冉日飞,广西归顺(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系广西那坡县新世纪服装超市经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雪苑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