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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林民初字第10号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3月2日,被告夫妇在辰溪县X乡X村四方田自家责任田挖地,焚烧田中茅草引发森林火灾,烧毁原告油菜籽,经济损失200元,赔偿款至今未付。为此,2009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元。被告承认烧毁原告山林的事实,同意作适当的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郑某某油菜籽赔偿款200元,定于2009年1月7日12时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爱珍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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