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某某,男,32岁,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电信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鉴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辉盛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