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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电信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352号

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某某,男,32岁,汉族,资兴市人,住(略)。

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诉被告余某某电信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鉴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资兴市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辉盛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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