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孙长安、虎某某,河南昭惠(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河南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孙元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