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254-1号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法民二初字第254-1号

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廊分社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某某及其配偶何新华的银行存款7237元。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蒋某某及其配偶何新华的银行存款72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宋孝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