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廊分社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某某及其配偶何新华的银行存款7237元。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蒋某某及其配偶何新华的银行存款723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宋孝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