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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

徐某某与任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按时履行案件款x.58元,交纳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3450元。现已履行完毕,该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牛怀文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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