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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某某(门某萍)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门某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948.43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48.43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即时履行了8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志丹县人民法院(2009)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树银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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