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46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夜22时许,尉氏县公安局邢庄派出所民警过XX、马XX等人在尉氏县X乡X村依法处置110报警任务时,发现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杨XX,在派出所民警对杨XX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时遭到被告人杨某某及任XX、明XX、杨X等人的暴力阻碍,致使犯罪嫌疑人杨XX脱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过XX、马XX、付XX、杨某X、杨某X、杨某X、明一X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警官证复印件,尉氏县公安局邢庄派出所的证明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开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