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X镇人,现住(略),个体户。
被告方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月小区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崔光全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