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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X镇人,现住(略),个体户。

被告方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月小区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马晓宏

审判员崔光全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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