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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七彩网吧与周某、李某甲、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靖边县七彩网吧。地址:(略)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网吧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七彩网吧职工。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靖边县七彩网吧诉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7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6日晚10时许,三被告在靖边县七彩网吧内将原告的电脑显示器、音响各一台、玻璃两块损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原告靖边县七彩网吧因电脑显示器、音响、玻璃损坏等损失共计2700元(当庭履行)。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李某甲、李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王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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