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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诉被告宋某某恢复原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二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某,女,35岁。

上列当事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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