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公司经理。
被告宋某某,女,35岁。
上列当事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