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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某民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修理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

本院在执行原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5)宁执字第X号修理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已履行了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修车费用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雪慧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孙世方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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