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
本院在执行原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05)宁执字第X号修理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已履行了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修车费用2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的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雪慧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孙世方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