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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X巷X号桔园经典203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长沙博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某立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妮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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