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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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妨害公务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肖X驾驶无牌无照电动三轮车非法载客途经本市X路X路口时,被正在此值勤的民警董X发现,并要求其接受检查。肖X见状驾车逃跑,将抓住其电动三轮车后厢的董X拉倒在地并拖行数十米,造成董左膝关节内侧、左内踝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戴X、张X、陈X等人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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