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酉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田仕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黄××,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云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升富、黄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通过重庆法制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故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于次年元月开始同居生活,1990年12月29日双方到酉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子王×、次子王×甲、三子王×乙。因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被告喜欢赌博,对家庭不尽职责,双方经常发生纠纷。被告于2006年8月离家出走,音信全无。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未成年的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于1990年同居生活,同年12月29日双方在酉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名王×于X年X月X日生、次子王×甲于1995年生、三子王×乙于X年X月X日生。2002年,因被告爱好打牌,导致家庭不和。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被告于2006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原告王××联系。2010年2月26日原告王××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渤海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宋××的证明、田××的证明、田×甲的证明、龚××的证明、王×丙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的证明力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承担抚育未成年子女王×甲、王×乙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

二、婚生子王×甲、王×乙由原告王××抚养。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被告黄××有探视女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邓升富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