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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诉刘某、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494号

原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刘某、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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