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刘某、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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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