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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黄环养殖有限公司、赵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时安,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黄环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笫三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晓云,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黄环养殖有限公司、赵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庆

审判员庞伟涛

审判员王保中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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