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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诉戴如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某甲,男,47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某某,男,44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某某,男,38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俞某某,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某某,男,44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某某,男,52岁。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某乙,男,47岁。

上诉人林某甲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合伙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系民间合伙组织,上诉人要求对其合伙进行清算,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力勇

审判员陈炳森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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