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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现住(略)。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文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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