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某某,男,48岁。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仙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上诉人陈某某称,其妻向立凤自离家前一直在上诉人家持续居住,现下落不明理应由所在村相关部门证明,原审以无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与被告向立凤离婚,该离婚的起诉状中对被告向立凤的住址落款为同上诉人的住所地,上诉人陈某某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其所在村出具:向立凤系湖北省秭归县人,于2006年外出至今未归且从无音信的证明书。为此,原审人民法院无法依法审查管辖立案的依据。故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王力勇
审判员陈某森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欧丽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