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诉黄某丙其他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丙。

一审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蓝某某。

上诉人黄某乙因被上诉人黄某丙诉柳城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柳城县人民法院(2009)柳城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黄某丙与黄某乙是同父异母兄弟关系。1980年农村土地承包到户时,黄某丙与父亲黄某正、妹妹黄某文(聋哑)为一户,以黄某正为户主,在柳城县X镇X街上屯3队承包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黄某乙在柳州市柳北区X镇X村泗角屯承包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现其户籍仍在该集体。1998年黄某乙、黄某丙的父亲黄某正病故后,黄某丙因吸毒被送戒毒所强制戒毒,其承包土地由黄某乙代耕。黄某乙于2003年7月27日与柳城县X镇X街上屯3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为:x。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之规定,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X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黄某乙不是柳城县X镇X街上屯3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在原集体已承包了土地,依法不能在沙埔镇X街上屯3队承包土地,且其在沙埔镇X街上屯3队承包的土地已于1980年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黄某丙家庭承包。柳城县人民政府在未认真核实黄某乙户籍的情况下,颁发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不合法的,柳城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此,黄某丙之诉请于法有据、有理,予以支持;黄某乙的述称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柳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给黄某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号:x)。

上诉人黄某乙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是因特殊的家庭关系,依据与沙埔镇X街上屯3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而合法的获得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却对此未予认定。2、本案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存在期限中断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受理是错误的。综上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黄某丙在本案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一审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陈述称:由于上诉人的户籍不在沙埔镇X街上屯3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之规定,其与该队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上诉人并没有权利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一审法院撤销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正确。请二审依法公正裁决。

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以上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上诉人黄某乙由于不具有沙埔镇X街上屯3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依法不应享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家庭承包资格。一审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在向其审核发证的过程中,未能有效审查上诉人的户籍情况,错误的向上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犯了沙埔镇X街上屯3队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不当的,应依法予以纠正。一审判决撤销是正确的。上诉人以特殊家庭关系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即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出的上诉观点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认为一审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本院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能,应属不动产的权利范畴,在涉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长应可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观点系对法条的错误理解所致,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龙海霖

审判员丁元梅

审判员江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妤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