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横山县××镇××村村民,住(略)。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横山县××镇杨××村村民,住(略)。200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9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刘春燕
审判员李万海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