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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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