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