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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

被告孙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于2010年11月3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12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63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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