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
被告林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9月8日22时10分,在本市X路、镇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乘坐的案外人驾驶的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林某已支付原告邢某医疗费(凭据);
二、被告林某于2010年11月30日一次赔偿原告邢某误工费人民币33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林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