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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卢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大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时间久了之后发现双方无共同爱好,无共同语言,存在沟通障碍,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近年来由于被告喝酒对其自身疾病不利,且原告通过生育可以改善原告所患疾病,但被告不同意生育,而被告本身的病情亦不适合生育,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并导致双方感情慢慢疏远。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卢某辩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互相比较了解,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属于正常,而且双方很快就消气了;婚前被告已告知原告,被告平时爱喝酒且不愿生育,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并予以接受;双方兴趣爱好虽不同,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的病情只要服药两年不再复发,即为痊愈,亦不影响生育,现为了改善原告的疾病症状,被告愿意生育子女;且原告离家后,双方一直在沟通,原告亦表达了回家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2年11月13日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2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解。近年来,双方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现双方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系双方缺少沟通与谅解,原、被告对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原告应从有利于夫妻感情角度出发,念及夫妻情分,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张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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