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X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X,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X,男,住上海市宝山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周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费用2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