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
被告卞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某与被告卞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归被告卞某所有,卞某自愿于2011年2月2日之前给付原告裴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5万元,裴某自行解决住房;若卞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该房屋归裴某所有,裴某自愿于2011年4月2日前给付卞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75万元,卞某自行解决住房;
三、现在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