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邱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2月25日7时50分,在本市X路、岚皋路,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大货车和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邱某已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凭据);
二、被告邱某于2010年12月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物损费人民币2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被告邱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