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蒋某
第三人刘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被继承人蒋某女系原告蒋某、被告蒋某的大姐,被继承人的父母及其他两兄弟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蒋某女及第三人刘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被继承人蒋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由原告蒋某继承;
二、被告蒋某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三、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属第三人刘某名下的房屋产权仍归刘某所有(该房原告蒋某与第三人刘某共同共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