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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诉陈XX房屋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葛X,女,住上海市徐汇区XX号。

委托代理人祝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住上海市闵行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党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号。

法定代表人邵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葛X与被告陈XX于2009年11月24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二、被告陈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葛X20万元;

三、被告陈XX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的,除赔偿原告葛X该20万元之外,另行支付原告葛X20万元作为补偿,该20万元补偿款于上述第二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四、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连祥

审判员周箐

代理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乐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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