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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略)。

被告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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