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略)。
被告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灿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周良山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