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汪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