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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朱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1320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汪某某,女,36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孙景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甘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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